2018/6/13自由時報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在屋內自殺或發生凶殺而陳屍屋內的房子都算凶宅,連輕生者跳樓的樓層也算!
由於跳樓的樓層被認定為凶宅,造成房屋所有權人蒙受房價下跌的損失;法界指出,有不少房東不甘損失,向跳樓房客的繼承人求償房價下跌的損失而獲勝訴的案例,因此呼籲有意輕生者,跳樓輕生前要為後代子孫想一想「不要債留子孫!」
詹姓婦人花400萬元購買一樓房屋後發現,有人在同棟房子5樓跳樓身亡,以買到「凶宅」為由起訴解除契約。基隆地院認為,詹婦買的房子不是5樓,也非陳屍地點,認定不是凶宅,判她敗訴。
詹姓婦人去年透過李姓房仲經紀人,向林姓婦人購得一間市值400萬元的房子;未料交屋前,從當地里長陳麗環口中得知,前年,有人從該棟房子的5樓跳樓,陳屍在詹買的房子前。
詹據此以林在不動產標的狀況說明書中,未標示她買到的房子為「凶宅」,要求解除契約返還400萬元, 連帶要求李返還4萬元仲介費。
由於法律對「凶宅」並無明確定義。法院搬出內政部2008年間對凶宅的定義認為,房屋所權人的主建物與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自殺而死亡,或從主建物與附屬建物跳樓身亡,但不包括在主建物內遭人殺害而陳屍在他處。
法院調查,詹婦購屋前確實有人從該棟房屋的5樓跳樓身亡,但陳屍的位置是在該棟房屋一樓停車場鐵捲門外約2公尺處,由於陳屍地點是公共空間,所以沒有凶宅問題。
法院到場履勘發現,依當地的地形,詹婦買的房子實際上是在2樓,並非在1樓,輕生者是從該棟樓5樓跳下,並非從詹婦買的房屋跳樓,因此不符合內政部定義的凶宅。
法院認為,詹婦請求解除契約為無理由,判決詹婦敗訴。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5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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