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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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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256-2號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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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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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院 |
士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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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12助實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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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時間 |
113/12/11 下午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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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次 |
2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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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
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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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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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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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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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名 |
月光奏鳴曲 |
類型 |
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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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 |
1/8 |
屋齡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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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坪 |
19.11 |
室內坪 |
2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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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坪 |
6.33 |
土地坪 |
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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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坪 |
1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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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坪 |
4.09 |
車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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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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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底價 |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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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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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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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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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坪 |
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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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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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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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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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價格 |
1540 |
萬元 |
80.6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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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二拍 |
1234.0 |
萬元 |
64.6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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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三拍 |
987.2 |
萬元 |
51.7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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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應買 |
987.2 |
萬元 |
51.7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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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四拍 |
789.8 |
萬元 |
41.3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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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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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5建號建物(含前院、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不動產原係由債務人出租予王○勝(共出租4戶,本件為其中1戶),租期自民國106年6月10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由王○勝再將4戶出租王○慧,租期自106年6月10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租金每月45,000元。王○慧再將本件不動產出租予第三人謝○恩。112年2月14日本院至現場履勘時,第三人謝○恩在場稱租約於去年3月底屆期,因找不到房東王○慧,所以未簽訂新租約,而房屋未返還押租金,故一直住在這裡,使用車位編號第25號,係機械式等語;經檢視發現有夾層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
3‧王○勝於113年4月22日陳報稱謝○恩現已改與其訂約,租賃期間為113年4月22日至118年4月21日,每月1萬元並已預付租金至118年4月21日止,合計已收取租金45萬元。王○勝並稱自109年12月1日向債務人借用前院部分,借用期間為109年12月1日至119年11月30日,作為私人停車使用,而其將前院口頭出租予謝○恩。王○勝再陳報稱將5295建號之1樓及夾層兩個房間出租予韓○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倉儲使用(共有三個房間,謝○恩與韓○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使用1樓和1樓夾層3個房間其中1個房間),租賃期間為110年1月5日至115年1月4日,每月租金4,000元。
4‧本院於113年6月11日至現場履勘,謝○恩表示以前向王○慧承租,因為找不到王○慧,現在是向王○勝承租,租1樓及夾層套房、車位部分,先前管委會曾將所有停車號收回,對車位進行修理,重新編號,我目前使用23號停車位,都是機械式停車位,有給我1個遙控器,前院我有時候會停車,夾層有兩間房間是韓○館餐飲公司在使用,該公司也有使用1樓部分。前院部分,地政人員稱屬法定空地。
5‧雖本件建物登記謄本共有部分5299建號記載有停車位編號24、25號,然月光奏鳴曲大廈管理委員會來函稱,社區共有25戶,22戶均有1停車位所有權狀,有3戶每戶有2個停車位所有權狀,建物原始建造圖設有28個車位,但因近年發現本社區之機械停車塔事實上僅可存在26個停車位,無法擴充至28個車位,否則將有重大安全疑慮,擬提起確認分管協議無效之訴,目前以每人發放一個車位搖控器停一個車位為過渡作法。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而本院113年6月11日至現場履勘時,承租人謝○恩稱目前使用23號停車位,並無使用編號24、25,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6‧6813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5295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2月18日函覆稱:6813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7‧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給付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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