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29 鉅亨
遠雄人壽投資興建位於新莊副都心「遠雄國匯」的建案,即使降價銷售情況也不如預期,違反「不動產投資必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規定,金管會今 (29) 日二度對遠雄人壽開罰,核處 200 萬元整及糾正處分,並限期於明年底前要銷售完畢。
遠雄人壽所投資的新莊副都心「遠雄國匯」建案,總戶數 200 戶,已完工銷售多年仍大滯銷,即使遠雄後來有降價求售,但仍賣不好。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的投資,需要將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而遠雄人壽此建案一直未在規定期限前銷售完畢,2019 年 6 月時有 167 戶、236 車位未出售,因此首度對遠雄人壽開罰,當時開罰 100 萬元,並限期一年內賣完,但是截至去年底,該建案還有 100 戶、146 車位未出售,因此金管會今天二度開罰。
對於建案滯銷,張玉煇表示,遠雄人壽指稱大坪數不符合市場趨勢的需求,且疫情衝擊也影響看屋人潮,整體考量、評估合理性之後,所以此次處分期限比兩年前開罰時多給予半年的改善期,也就是限期明年底前銷售完畢,或改出租並符合租金收益規定。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以保險資金辦理不動產投資,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規定,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666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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