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8/30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炒房大戶「勇哥」黃勇義,被控利用人頭炒房而逃漏稅,一審被判刑4年,其中,國稅局清查出黃於2005年下半年漏報245筆房屋共2億8千多萬元銷售額,應補繳營業稅1425萬元,但黃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判黃勇義敗訴確定,應如數繳納。
56歲的黃勇義被房產界譽為「三黃一劉(黃勇義、黃文雄、黃家進、劉媽媽劉月釵)」炒房四大戶之首。台北地檢署、調查局查出,黃勇義夫婦自1993年起至2011年利用51名人頭戶炒房1919戶,交易總額達264億元,共逃漏稅約20億元,台北地院前年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判黃義勇夫婦各4年徒刑,由高等法院審理中。至於黃勇義親友、房仲等人,提供證件讓黃炒房,因已認罪,都獲緩起訴處分。
判決指出,國稅局接獲民眾檢舉,指稱黃勇義未申請營業登記,卻於2005年間利用大批人頭炒房及逃漏稅。經國稅局清查,黃於2005年5月至12月間,銷售大台北地區245筆房屋共2億8513萬元銷售額,要求黃應補繳營業稅1425萬元。
但黃認為,並非營業稅法上的「營業人」,且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核課時間為5年,除非有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時,核課期間才延長為7年,國稅局並未舉證他有以詐欺等不正當方式逃漏稅,且刑案尚未確決有罪確定,不能僅憑檢方起訴,即擴張解釋為核課期間為7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依檢調、國稅局調查,黃勇義是以營利為目的,以「經常性」、「持續性」從事房屋銷售,又有固定營業據點、人員處理房屋銷售事宜,應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營業人」。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黃勇義有營業行為,卻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黃於2005年4月以前的房屋買賣,因已逾七年的核課期間,故國稅局認定黃於2005年7月至12月間買賣245筆房屋,共2億8513萬元銷售額的營業行為應核課營業稅1425萬元為有理由,今判黃應補繳1425萬元確定。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90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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