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7/9自由時報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許姓女子與林姓男子原為夫妻,兩人於2018年離婚後,許女仍住在林男名下的房屋,兩人又有金錢糾葛,許女遂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子,由女子阿文拍定,不料,許女拒絕遷出與點交房子,還假冒前夫之名簽租賃契約,更扯的是,租約長達50年,租金共360萬元一次付清,想用民法規定想賴皮住50年,連法官都看傻眼,前夫怒而提告,許女辯詞前後不一,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民法第425條等規定,房東把房子讓給第三人,與房客的租約仍繼續存在,法拍屋也適用此法條,也就是說,在舊房東與房客的租約期滿前,第三人(新房東)不能強迫房客搬遷,但有權利向房客收取租金。
判決書指出,許女與林男離婚,許女把林男名下房屋,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由女子阿文拍定,但許女卻仍住在房子內,拒絕遷出點交,阿文於2019年3月,向台中地院民事庭控告許女,聲明遷讓房屋與損害賠償。
不料,許女運用上述民法規定,盜用前夫林男的印章,偽造一份2016年至2065年的租約,也就是林男把房子租給許女50年,每月租金含管理費共6000元,50年租金(360萬元)已於2016年一次付清。
台中地院民事庭審理阿文提出的遷讓房屋、損害賠償之訴,許女拿出租約,主張阿文應等到2065年期滿,才能要求她遷出,但租約長達50年,且租金一次付清,嚴重違反常理,前夫林男得知後,向台中地檢署提出告訴,他強調自己沒有簽這份租約。
台中地院審理時,許女辯稱說,契約是前夫親手蓋印,當時前夫急著想跟她結婚,之後許女改口說,是前夫想跟她離婚,才簽這份租約,之後又改口說,前夫常趕她出去,前夫為了保障她的權益,才簽署此租約。
法官認為許女說詞前後不一,且同住一處,何必簽50年租約?縱使夫妻常吵架,許女大可另外租屋居住,又何必一口氣支付50年租金租房子?許女說詞瑕疵甚多,不足採信,法官認為她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成立,判處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9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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