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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2427萬/4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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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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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三段315號14樓-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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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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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院 |
金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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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13職四99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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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時間 |
113/07/03 上午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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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次 |
3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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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
部分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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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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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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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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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名 |
巨蛋東京花園廣場 |
類型 |
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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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 |
14/37 |
屋齡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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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坪 |
54.58 |
室內坪 |
4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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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坪 |
12.53 |
土地坪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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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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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坪 |
10.56 |
車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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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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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底價 |
21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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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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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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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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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坪 |
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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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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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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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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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價格 |
3366.5 |
萬元 |
61.7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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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二拍 |
2693.2 |
萬元 |
49.3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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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三拍 |
2154.6 |
萬元 |
39.5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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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應買 |
2154.6 |
萬元 |
39.5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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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四拍 |
1723.7 |
萬元 |
31.6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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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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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2-2地號土地坐落板橋區長江路1段383號建物前方道路截角,其上現為通道。本件門牌315號14樓之2房屋於查封時按門鈴無人應門,該建物於地下室有一停車位,惟管理人員無法知悉車位使用情形。另經債權人會同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查訪房屋使用現況,據債務人稱14347建號(315號14樓之2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有另行購買停車位在地下室,該停車位已出租他人使用,每月租金3,800元,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3年1月13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67877號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及查訪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14樓之2建物(14347建號)部分拍定後點交。
2‧本件14樓之2建物(14347建號)有停車位編號:556,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15826建號(地下一層之1)之應有部分,為本件大樓社區之地下一層之1為公共設施空間,查封時由社區管委會出租於健身工廠使用,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3年1月13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67877號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及查訪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本件標的均為債務人同一人所有,應全部併同拍賣,始無違反公寓大廈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6日新北板地登字第1125840371號函可稽。本件15826建號(地下一層之1)之應有部分不點交。
4‧本件122-2地號土地係84使字第484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47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11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22211140號函可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且本件標的應全部併同拍賣,始無違反公寓大廈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6日新北板地登字第1125840371號函可稽。又本件122-2地號土地係於本件標的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建築基地,因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其所屬基地所有權之權利人,不得分離移轉,始符合民法第799條第5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標的均為債務人同一人所有,為前開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其所屬基地所有權之權利人,不得分離移轉之情形,故應隨同本件建物標的全部一併拍定併同辦理移轉登記,始符合民法第799條第5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故本件標的全部之拍定人或承買人應同屬一人,無從割裂本件122-2地號土地單獨另行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之情形,併此敘明。本件122-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6‧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14樓之2建物(14347建號)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月字第170663號,拍賣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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