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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458萬/1標
疑似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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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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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五股區新城一路20號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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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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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院 |
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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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10助凌5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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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時間 |
111/11/07 上午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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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次 |
3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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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
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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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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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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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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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名 |
勝華青逸 |
類型 |
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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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 |
2/12 |
屋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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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坪 |
20.59 |
室內坪 |
1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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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坪 |
6.75 |
土地坪 |
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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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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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坪 |
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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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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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底價 |
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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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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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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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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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坪 |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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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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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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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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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價格 |
700 |
萬元 |
34.0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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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二拍 |
560.0 |
萬元 |
27.2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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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三拍 |
449.0 |
萬元 |
21.8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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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應買 |
449.0 |
萬元 |
21.8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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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四拍 |
359.2 |
萬元 |
17.4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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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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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在場之第三人李小姐應門及向本院表示債務人將本件房屋出租予第三人林○○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房屋現由林先生及李小姐占有使用中,又承租人林先生於111年1月25日將此標的物轉租於第三人楊○閔,租期自111年1月25日至112年1月24日,惟上開二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2‧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本建物沒有停車位、無增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亦無增建。
3‧本件前經第三次拍賣程序拍定,經拍定人陳報本件建物疑似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本院調查並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該局於111年8月17日以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60907號函覆稱:經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建置系統查詢「新北市五股區新城一路20號2樓」,發現該址(即本件拍賣標的物)於107年10月1日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另本院函詢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該署以111年8月25日新北檢增檔字第15625號函檢送該署107年度相字第1288號相驗卷宗,卷內資料載有「......,死者謝○陽之死亡地點為新北市五股區新城一路20號2樓,死亡方式為疑似燒炭自殺」,故撤銷拍賣原第三次拍賣程序,依原第三次拍賣程序底價進行本次拍賣。本院依上述資料揭露於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評價上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有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本院就調查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審慎評估上開狀況以決定是否以此底價參與投標應買,得標後應自行解決前開情形,日後不得再以此為由主張此屋為凶宅而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或請求物之瑕疵或其他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雖於現場陳稱,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或其他異議,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5‧房屋占用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6‧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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