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9 聯合報
4名信義房屋主管任職期間私下集資創設不動產仲介公司,被信義房屋認定違反合約中的競業條款,提告向每人求償一年所得的懲罰性違約金,共560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認定4人確實違約,審酌違約金額過高,判4人應各賠償15萬至40萬餘元,共計93萬餘元,可上訴。
信義房屋提告主張,蘇姓、葉姓、許姓和張姓男子分別擔任桃園市各分店店經理、專案經理、主任等職務多年,最久的任職近18年;未料,4人未經公司同意,去年2月共同出資在外私設房仲公司,已違反員工保證書的規定。
信義房屋認為,依照員工保證書的內容,4人應賠償任職期間前一年實際所得平均年薪的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但考量4人在公司任職多年,僅請求賠償1倍年薪金額,蘇應賠償244萬餘元,葉應賠償107萬餘元,許為113萬餘元,張則是95萬餘元。
4人抗辯,信義房屋未證明公司有損害,應無從請求他們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
法院認為,4人創設公司時仍在信義房屋任職,而私設公司登記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由蘇出資150萬元,並擔任公司監察人,其餘3人各出資50萬元,分別擔任公司董事,且蘇還用信義房屋內部電子郵件系統,傳送在外私設公司的文件,認定4人確實違反員工保證書的規定,信義房屋請求有理由。
判決指出,4人擔任信義房屋分店經理、專案經理、主任等職,具有相當職務位階,不是一般營業員,認為他們籌設與信義房屋相同性質的公司,違約情狀重大,但信義房屋沒有舉證受到實際損害,且發現4人創設公司後,信義房屋也立即終止勞動契約,私設公司隔月也登記解散。
法官審酌4人違約狀況嚴重,但在信義房屋任職長達5年至17年多,也有相當貢獻,認為信義房屋請求違約金仍過高,判蘇應賠償40萬餘元,葉17萬餘元,許18萬餘元,張15萬餘元,共計93萬餘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8522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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