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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133082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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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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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20號平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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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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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院 |
士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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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10秋2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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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時間 |
111/07/7 上午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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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次 |
4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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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
部分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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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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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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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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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名 |
類型 |
三合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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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 |
1 |
屋齡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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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坪 |
203.4 |
室內坪 |
2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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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坪 |
土地坪 |
9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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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坪 |
5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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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坪 |
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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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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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底價 |
133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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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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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26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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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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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坪 |
6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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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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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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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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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價格 |
182538 |
萬元 |
897.4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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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二拍 |
164289.0 |
萬元 |
807.7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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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三拍 |
147866.0 |
萬元 |
727.0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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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應買 |
147866.0 |
萬元 |
727.0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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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四拍 |
133082.0 |
萬元 |
654.3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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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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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建號建物除三大房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及地上物拍定後點交;176-2、181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179、179-1、180、180-1、185、186地號土地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民國110年8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6-2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1段120號建物(即43建號建物)北方21公尺處,其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79地號土地上有一廢棄池塘,且有上開建物部分占用;179-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前方4.5公尺處,其上有一鐵皮屋(未見門牌)及廢棄池塘;180地號土地位同路段165號建物對面33公尺處,其上有一貨櫃屋、一車庫、三座鐵皮屋(均未見門牌)占用;180-1地號土地位於同路段159號建物對面43公尺處,其上有一鐵皮屋(未見門牌)占用;18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165號建物對面38公尺處,其上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85、186地號土地上有上開120號建物占用,186地號土地上尚有一鐵皮屋占用(未建門牌)。179-1、180、180-1地號土地上貨櫃屋、車庫、鐵皮屋之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0年8月23日現場查封及10月4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43建號建物為三合院,面對建物左手邊(左廂房)分別為四、二大房,中間為正廳做祭祀之用,右手邊(右廂房)分別為一、三大房;債務人闕○錤在場稱一大房由其自行居住使用,1樓因有樹根破壞牆面,而有漏水狀況,2樓有漏水痕跡;二大房部分坍塌,其後方有獨立磚造鐵皮平房及車棚(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闕○添在場稱該建物目前無人居住,有親戚來運動,係做儲物空間;債務人闕蘇○娥之子闕○坤在場表示三大房由其自住,牆有漏水痕跡,2樓上不去,樓梯已坍塌;債務人闕○和在場稱四大房目前無人居住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於110年5月6日函稱43建號建物為歷史建築闕家祖厝「德成居」等語。所涉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請應買人特別留意。
5‧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8月1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51079號函所載本件建物違建類型屬老舊房屋,處理方式為其他,依臺北市違章建築管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等語。又地政人員表示因以前建物謄本無成果圖可確認房屋是否有增建,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
6‧本件43建號建物座落於177地號土地,登記面積為672.41平方公尺,然經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實際座落於177地號土地之建物面積為555平方公尺,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除43建號建物外,其餘部分及地上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7‧本件43建號建物及地上物尚占用178、178-3、185-1地號土地,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本件176-2等9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9‧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年2月15日函文所示,拍定人倘取得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權,依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23、24條等規定執行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之義務,請應買人注意。
10‧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拍賣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
11‧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於該建物所坐落土地之共有人。(三)43建號建物為歷史建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分割共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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