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17 自由時報
拍定人站在屋外 皺眉離開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地院人員到基隆市仁愛區一間屋齡五十年公寓點交法拍屋,驚見床旁趴著一具男腐屍,法院書記官點交時,拍定人站在屋外,得知屋內情況,眉頭深鎖地離開。法院表示,若死者是自然死亡,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法院對法拍屋不負瑕疵擔保(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責任,拍定人即使買下「腐屍法拍屋」也不能撤銷這筆買賣;若是非自然死亡,由於本件房屋是在拍定後才成為凶宅,拍定人也不能撤銷買賣契約。
法界人士說,唯一能撤銷的機會是,拍定前,拍定人不知法院拍賣的是凶宅,雖拍定後才知道,但房屋是在拍定前就已成為凶宅,如此就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買賣契約。
據了解,拍定人高姓女子去年十二月第四拍時,以兩百四十三萬餘元拍得這間位於基隆市仁愛區的某公寓四樓,坪數近廿坪。
基隆地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在高女聲請下,本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會同警方人員前往執行點交作業。高女等一行人抵達,因大門深鎖,按鈴沒人回應,找鎖匠開鎖,書記官等人進屋發覺屋內堆滿垃圾,酒瓶散落一地,同時聞到腐臭味,循著臭味發覺一具男屍趴在床旁。鄰居說,一直以來都沒聞到異味,所以直到法院點交才得知。
法院調查,屋主是六十歲李姓男子,因欠債無力償還,名下房屋遭債權人聲請法拍,法院去年前往查封時,李男還獨居屋內;但如今的死者遺體腐爛到難以辨識,加上李男親人均往生,無人可指認。檢察官江柏青相驗後,指示警方採集屋內有無殘留李男DNA,以利比對釐清死者身分。
據指出,當一行人到場時,法拍屋門窗緊閉,屍臭味才未傳出屋外,現場未見遭破壞跡象,屋內雖有垃圾和酒瓶,但陳設不凌亂,相驗死者無明顯致命外傷,初步研判自然死亡的可能性高。
若自然死亡 就不算凶宅
本案直到點交才知屋內有腐屍,是否可以聲請撤銷拍定?法院指出,死者若是自然死因,因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並不能聲請撤銷;如果非自然死亡,由於房屋是在拍定後才成為凶宅,也不能撤銷拍定。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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