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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2360萬/1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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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 |||||
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581巷31弄2-9號5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新北 | |||||
案號 | 111守166841 | |||||
拍賣時間 | 113/04/11 下午14:30 | |||||
拍次 | 1拍 | |||||
點交否 | 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類型 | 公寓 | ||||
樓層 | 5/5 | 屋齡 | 37 | |||
權狀坪 | 69.87 | 室內坪 | 63.17 | |||
公設坪 | 6.7 | 土地坪 | 15.35 | |||
增建坪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2360 | 萬元 | ||||
保證金 | 472 | 萬元 | ||||
單價/坪 | 33.8 | 萬元 | ||||
標別 | 空白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2360 | 萬元 | 33.8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1888 | 萬元 | 27.0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1510.4 | 萬元 | 21.6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1510.4 | 萬元 | 21.6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1208 | 萬元 | 17.3 | 萬/坪 | ||
法院筆錄 | ||||||
▌ | 1‧本件拍賣標的物於現場查封時,門口掛有「房客須隨手關門之標語」,現場查看屋內有12間分租套房,6樓頂樓部分僅能從公共樓梯到達,頂樓為曬衣場及置放3臺洗衣機及雜物。地政人員並於現場指稱,本件標的物5樓及頂樓均無增建。 2‧本件查封時,有在場租客稱頂樓有漏水之情形,都是由房東即債務人負責處理。又本件曾有自稱為拍賣標的物租客之人,具狀到院稱拍賣標的物曾有人在內燒炭自殺過。惟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查及調取救護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本件僅查有107年8月14日曾發生租客在房內燒炭自殺,惟經報請火災事故及送醫後,並無人員死亡,有刑事案件報告書、救護紀錄在卷。除上開情形外,其餘依照債務人自述,本件標的牆壁有裂縫,可能為地震受創,並有上開所稱漏水之情形,其他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上開燒炭自殺除外)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本件標賣標的物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19日即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辦理查封,後於111年11月17日改由本院查封,惟此僅惟變更查封機關,並無中斷查封之效力。故本件雖依據債權人及次承租人具狀陳稱,債務人已於111年10月10日將拍賣標的物出租予次承租人5年,惟該租賃契約係成立於查封日110年2月19日後,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該租賃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是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本件拍賣標的依據不動產謄本記載,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以106年11月7日新北法字第10644606080號函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12年4月12日院高刑暑111金上重訴40字第1129001867號函,其禁止處分之目的為「保全追徵」,將來有沒收、追徵之可能性,故認為仍有禁止處分之必要。 5‧拍定後本院僅辦理本院所囑託之查封登記之塗銷,而上開禁止處分登記非本院所為,拍定後本院無權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應自行向地政機關、刑事扣押之機關或刑事案件繫屬法院處理聲請塗銷事宜(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於上開機關未囑託地政機關塗銷上開限制登記前,可能無法為不動產之權利移轉登記。如拍定後,上開機關不同意拍定人塗銷上開限制登記之聲請,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人亦不得以此理由向本院聲明異議、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投標人自行審慎考量上情後,再決定是否應買。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7‧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9‧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拍賣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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