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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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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合宜一路25號17樓-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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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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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院 |
金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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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14職七14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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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時間 |
114/06/18 上午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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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次 |
2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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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
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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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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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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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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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名 |
合宜住宅 日勝幸福站A6西側 |
類型 |
國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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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 |
17/24 |
屋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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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坪 |
52.48 |
室內坪 |
3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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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坪 |
12.67 |
土地坪 |
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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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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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坪 |
9.57 |
車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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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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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底價 |
1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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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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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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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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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坪 |
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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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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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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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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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價格 |
2200 |
萬元 |
41.9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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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二拍 |
1760 |
萬元 |
33.5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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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三拍 |
1408 |
萬元 |
26.8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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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應買 |
1408 |
萬元 |
26.8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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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四拍 |
1126 |
萬元 |
21.5 |
萬/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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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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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於111年3月25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在場第三人王O玲陳稱並陳報其向債務人承租本件建物,目前由其與女兒張O占有使用中,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終結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2‧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承租人在場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本件據承租人稱有漏水情事)、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本件拍賣標的係屬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房地,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債務人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十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價85%之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並辦妥預告登記。又內政部營建署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依監察院同年10月19日110內調0038案號調查報告,以營署管字第1101238913號來函,表示將行使買回合宜住宅之權利,並於111年7月15日函復法院買回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615,716元。★本件如拍定,將通知第三人內政部營建署限期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訴訟」,如內政部營建署經訴訟程序確定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如內政部營建署逾期未提出訴訟,或經訴訟程序確定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再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訴訟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評估前述事項,再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若得標後不得以前開情形為由異議而主張拍賣無效或主張撤銷拍賣程序或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6‧本件執行標的為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房地,應買人就合宜住宅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如有疑問,請逕向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查詢。
7‧本件執行程序曾經內政部營建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號: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5號),業經駁回且確定在案,上開資訊揭露給投標人參考。
8‧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霄字第156920號,清償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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