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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 |||||
新北市三重區河邊北街80號1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新北 | |||||
案號 | 113更(一)月7 | |||||
拍賣時間 | 114/05/12 下午 14:30 | |||||
拍次 | 1拍 | |||||
點交否 | 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河堤公寓 | 類型 | 華廈 | |||
樓層 | 1/7 | 屋齡 | 20 | |||
權狀坪 | 31.18 | 室內坪 | 22.24 | |||
公設坪 | 8.94 | 土地坪 | 6.08 | |||
增建坪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2001 | 萬元 | ||||
保證金 | 401 | 萬元 | ||||
單價/坪 | 64.2 | 萬元 | ||||
標別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2001 | 萬元 | 64.2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1600.8 | 萬元 | 51.3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1280.6 | 萬元 | 41.1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1280.6 | 萬元 | 41.1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1024.5 | 萬元 | 32.9 | 萬/坪 | ||
法院筆錄 | ||||||
▌ | 1‧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59-2地號土地坐落於河邊北街82號轉角,建物無占用,其上為空地及雨遮。共有人林O家在場稱2609建號(即河邊北街80號)房屋位於1樓,現拆隔2間,一半為林O家及林O龍使用(現做汽車美容),另一半為張O華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張O華居住在樓上,不願下樓開門。本件建物1樓內已拆隔左右兩部分,各別有大門出入。另於執行測量期日,債權人代理人與地政人員到場,共有人張O華在場稱2609建號(即河邊北街80號)左半部樓下有一地下室,共有人張O華使用80號1樓左半部,稱該左半部往下的地下室為其委由原建商增蓋,左半部房屋屋內有樓梯(內梯)可往下通行。另80號1樓右半部亦有地下室,惟右半部之地下室大門敞開(由公共梯間進入),為整棟大樓(即含80號2樓至7樓、82號2樓至7樓)住戶共用之地下室,右半部之地下室與2069建號建物無內梯相通,債權人代理人稱該地下室為80號整棟大樓住戶共用。本件2609建號(即河邊北街80號1樓)建物依現況點交。 2‧另查前開地下室原以為係未登記建物而請地政人員測量,惟經地政機關函復本院,因測量位置(由河邊北街80號室內(即左半部室內)進入之地下室及公共梯間進入之地下室)已辦竣產權登記為長壽段2623建號,非未登記建物而無從測量,有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12年9月28日新北重地測字第1125976403號函可稽。再經本院調閱2623、2625建號謄本,可知2623、2625建號為河邊北街80號及82號整棟大樓之共有部分,該共有部分之一部分經張昆華當初委由建商增蓋隔間(即80號左半部室內往下之地下隔間)。查該地下隔間無獨立出入口,僅得透過與80號左半部室內之內梯出入,不能為獨立使用,非獨立建物,且為張O華現實占有中,應屬主建物(即本件2609建號建物)之附屬物而為主建物之一部分,可併就該增建物為執行,而由拍定人取得該增建物之所有權,執行法院亦應予一併點交(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3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前開地下隔間應與本件2609號建號建物併同拍賣,且併同依現況一併點交。惟因該地下隔間係在河邊北街80號及82號整棟大樓之共有部分(即2623建號、2625建號)上所為隔間,該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此部分將來如與整棟大樓共有人有法律爭議,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投標人自行評估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3‧另經本院函詢地政機關,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指稱本件159-2地號土地係於房屋興建完成後逕為分割自同段159地號,為2069建號之建築基地,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及民法第799條第5項規定,本件標的159、159-2地號土地及2609建號建物應併同移轉,有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5日新北重地登字第1125980414號函在卷可稽。故159-2地號土地應與2069建號建物併同移轉,該地號土地共有人就本件標的並無優先承買權,併予敘明。 4‧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5‧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且優先承買人將款項解繳法院後(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將於抽籤後依序通知),須相當期日,拍定人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6‧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經本院函詢相關機關,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7‧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8‧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分割共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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