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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3700萬/10標
▌ | 地址 | |||||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2巷16弄16號三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台北 | |||||
案號 | 108智68438 | |||||
拍賣時間 | 109/08/12 上午9:30 | |||||
拍次 | 3拍 | |||||
點交否 | 部分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類型 | 華廈 | ||||
樓層 | 3/7 | 屋齡 | 41 | |||
權狀坪 | 54.3 | 室內坪 | 54.3 | |||
公設坪 | 土地坪 | 12.7 | ||||
增建坪 | 0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2944 | 萬元 | ||||
保證金 | 589 | 萬元 | ||||
單價/坪 | 54.2 | 萬元 | ||||
標別 | 空白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4600 | 萬元 | 84.7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3680 | 萬元 | 67.8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2944 | 萬元 | 54.2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2944 | 萬元 | 54.2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2355 | 萬元 | 43.4 | 萬/坪 | ||
法院筆錄 | ||||||
▌ | 1.本件66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2.據民國108年9月12日查封筆錄及109年3月12日之履勘筆錄所載,本件標的係由①信託人兼實質債務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為棟、③林玉凰、④林詩穎、⑤林王華真居住使用,前列②③④⑤占有人係自98年6月12日起經由信託人兼實質債務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口頭同意而無償居住使用,未約定使用期限。3.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十四號之研討結果、100年度民事執行實務問題研究專輯第12號研討結果之意旨,前開占有人①即信託人兼實質債務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占有使用與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現為債務人占有之情形尚無不合。又占有人②③④⑤主張於本院查封(108年7月10日)前基於使用借貸之關係而居住使用,惟前開使用借貸關係經本院以信託人兼實質債務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反於不動產抵押切結書所載,於執行程序中改稱早於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104年2月2日)之前即與占有人②③④⑤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649號、89年度台抗字第23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6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顯有違禁反言原則,委無足採,而於109年5月19日以命令除去占有人②③④⑤對本件標的之使用借貸關係,惟尚未確定。其中占有人⑤林王華真已於109年6月4日對前開除去使用借貸關係之命令聲明異議,經本院執行處於109年6月8日裁定駁回其異議,嗣占有人⑤林王華真再於109年6月18日對前開裁定提出異議,現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中。故本件應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及占有人等於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前對除去使用借貸命令均無異議,或有異議而遭駁回確定,方為點交;反之則不點交。3.本件標的據管理員與林為棟之陳述、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未附停車位。4.本件有第三人即占有人⑤林王華真聲明異議稱:「第三人曾為本件房屋裝修,屋內現有之衛浴、門窗、廚具、壁飾、水電管路等設施,俱為第三人所有,耗資新臺幣近千萬元,第三人願併付拍賣,但應將賣得價金轉交予第三人,否則第三人將拆除取走」等語。經本院執行處以前開附合物均為本院查封與拍賣效力所及,而裁定駁回第三人前開異議,嗣經本院民事庭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第三人之異議,然第三人於109年3月13日對本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後於109年4月3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31號裁定駁回第三人之抗告,請應買人注意。5.因債權人李能統聲請禁止債務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對受託人高進龍所有本件執行標的之信託受益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8年12月31日新北院賢108司執壽字第128851號函囑託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扣押信託受益權之限制登記在案;又債權人李能統聲請禁止債務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對受託人高進龍所有本件執行標的之信託財產返還請求權為移轉或其他處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9年5月22日新北院賢108司執壽字第128851號函囑託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扣押信託財產返還請求權之限制登記在案。本院將於本件標的拍定且繳足價金後依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9年4月1日北市松地登字第1097005525號函之回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本案土地建物如經拍定,該限制登記事項,得由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囑託辦理塗銷之旨,由本院塗銷前開二筆限制登記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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